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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 莫忘请求时效

1998-04-1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1995年6月3日,个体户王某因缴税同某县城关税务分局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税务人员以王某“妨碍执行公务”等为由将其带回分局办公室,非法拘禁五个多小时,并致王某右腿骨折。后经个协出面,县税务局领导制止,王某才恢复自由,王某共花去医疗费450元。王某多次找县税务局赔偿未果后于同年8月南下广东打工。1997年9月,王某从广东打工回来,向县国税局申请行政赔偿,县国税局审查后认为王某未在法定期间内请求赔偿,其权利已丧失,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现实生活中,像王某这样“维权”失败的例子为数不少。那么,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在此笔者忠告各位:申请国家赔偿,莫忘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是指国家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如果请求人在该法定期间内不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即丧失依法定程序获得赔偿的权利。请求时效是以民法上的时效制度为基础设立的,但与民法上的时效又有所不同。《国家赔偿法》中对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时效作了详尽规定,该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陈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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